首页 / 成功案例 / 涉嫌诈骗偷越国境,有自首情节能从轻处罚吗?
案情回顾
被告人廖某结伙多次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在境外电信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之后主动回国投案。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廖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廖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廖某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相关情节是否足以影响最终量刑。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是否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犯,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办案思路与辩护亮点
本案中,石江超律师(现执业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案件事实,提出廖某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辩护人提出廖某参与诈骗时间较短,未实际获利,请求法院量刑时酌情考量。
石江超律师谈到:“这类涉出境电信诈骗案件,不少当事人是初犯,被诱骗前往境外,主动投案后,争取法定从轻情节是辩护的核心方向。”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5)鄂9006刑初72号
- 案由: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日
- 判决结果: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辩护意见,对廖某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主动投案就一定能认定为自首吗?
主动投案后,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主动投案后隐瞒核心犯罪事实,或者避重就轻混淆责任,无法被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
认罪认罚真的能从轻处罚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只要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事实,接受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就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遇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主动投案是争取自首情节的第一步,主动投案后一定要如实供述所有案件事实,不要刻意隐瞒。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抗调查。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定情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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