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功案例 / 借款人逾期不还金融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借款人拿到金融借款后,只还了一期就不再还款了,出借人该怎么办?能提前要求对方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吗?本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本案原告湖北天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行)诉被告黄某、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黄某、汪某因经营周转需要与某某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年利率4.2%,每月26日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某某商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同日,黄某与某某商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天门市的一处房屋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23年5月6日,某某商行依约发放了400000元借款,但黄某、汪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6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820元,合计401820元。因黄某、汪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二人未到庭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以及出借人对抵押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该焦点直接决定了出借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全部支持,是本案处理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本案由石江超律师承办,石江超律师现执业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商行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核心思路围绕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展开:
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某商行已经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黄某、汪某未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
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
案涉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已经合法设立,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应当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常见疑问
1. 是不是只有借款到期才能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
不是。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时,出借人享有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的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出借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在借款到期前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2. 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产,出借人的优先受偿权一定会被法院支持吗?
只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出借人作为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通常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4)鄂9006民初971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6月27日
- 判决结果:
- 黄某、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湖北天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820元,合计40182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 湖北天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对黄某提供抵押的天门市某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328元,由黄某、汪某共同负担。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对借款人违约情形、出借人权利进行明确约定,比如提前收贷的条件,这样出现违约时才能及时主张权利;
- 如果有抵押担保,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保障优先受偿;
- 借款人出现逾期后,出借方要及时固定证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案例
预约咨询 / 免费初步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