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成功案例 / 朋友借钱不还,能要回剩余本金和逾期利息吗?
开篇
朋友找你借钱,到期后只还了一部分就不再偿还,出借人想要追回剩余欠款该怎么办?本案中凡某出借款项后,曾某六万余元剩余欠款拒不偿还,最终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判决。
案情回顾
凡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曾某因资金周转向凡某借款。2018年4月至7月,凡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曾某转款共计83600元,交付借款时预扣了部分利息。2018年11月5日,曾某向凡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90000元,承诺2018年11月16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曾某仅偿还了17000元,剩余款项经凡某多次催要仍未偿还,凡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石江超律师作为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借条载明的金额认定还是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逾期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受凡某委托后,承办律师梳理了全部现有证据,包括身份信息、转账记录、借条、还款流水,确认原告实际交付的金额和被告已经偿还的金额。针对交付借款时预扣利息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主动调整诉请,以实际出借金额扣除已还款后主张剩余本金,同时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段主张逾期利息,该代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石江超律师(现执业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表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常见,依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主张权利的时候提前梳理清楚,更有利于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鄂9006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结果: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凡某借款本金66600元及逾期利息(以6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利息计算跨越2020年8月20日,法院适用分段计算规则,符合新旧法衔接的要求。
常见疑问
借条写的金额比实际转款多,法院按哪个算?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如果出借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款项计算本金,所以即便借条写的金额更高,法院也只会支持实际出借部分扣除已还款后的金额。
没约定利息,出借人还能要逾期利息吗?
可以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利率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分段计算。
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 出借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交付,尽量避免交付现金,便于后续举证实际出借金额。
- 借条出具后,要妥善保留好转账凭证、借条原件,如果借条金额和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转账金额主张权利即可。
- 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要,对方明确不还款的尽早起诉,避免经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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