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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继承遗产本案例已脱敏

再婚带成年子女,继子女不享有继父遗产继承权

本案系继承纠纷,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石江超律师代理原告,法院认定继子不享有继承权,支持了配偶的继承份额。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鄂0105民初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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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

主办: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继承遗产

案件开篇

再婚之后,带过来的成年子女能不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很多人对此都存在疑问,本案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判决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蔡某与被继承人田禾系再婚夫妻,原告何某系蔡某与前夫所生之子。被继承人田禾与前妻育有三女即被告田某1、田某2、田某3。田禾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案涉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归田禾所有,后田禾去世未留遗嘱,其存款、养老金、丧葬抚恤金等财产均由三被告占有。原告蔡某、何某认为二人有权继承田禾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继子何某与被继承人田禾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二是田禾遗留的存款及丧葬抚恤金应当如何分割。第一个争议焦点直接决定了何某的原告主体资格,也影响了整体遗产分配的份额。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蔡某与田禾结婚时,何某已经成年,田禾无需对何某承担抚养义务,双方并未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田禾生前有稳定养老金收入,何某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田禾尽了赡养义务,因此何某不享有继承权。对于田禾名下的存款,该存款取得于田禾与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先析出一半归蔡某所有,剩余部分再按法定继承分配。上述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105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0日
案由:继承纠纷
判决结果:

  1. 确认被继承人田禾名下存款93969.02元中,58730.63元归原告蔡某所有;
  2. 扣减丧葬花费后的抚恤金34588元,由蔡某与三被告各分得8647元;
  3.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蔡某支付共计67377.63元;
  4. 金戒指归被告田某2继承;
  5. 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继承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现行有效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办案复盘与实务建议

继承案件中主张继承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继子女主张继承权必须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的,一般不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主张财产权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财产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常见疑问

只要是继子女就一定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不一定。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如果继子女在父母再婚时已经成年,不需要继父母抚养,一般不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也就不享有继承权。

丧葬抚恤金属于遗产吗,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吗?
丧葬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相关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抚慰金,严格来说不属于遗产,但司法实践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般会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享本所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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